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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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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四、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之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校用地三○公尺以上。但其間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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