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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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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連結至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該連結道路之寬度應為八公尺以上。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並連結至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該連結道路之寬度應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五、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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