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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含汽車、機車定期檢驗及代檢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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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氣)站(含汽車、機車定期檢驗及代檢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一、臨接已開闢寬度達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臨接道路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兩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等站屋,合計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四、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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