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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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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基地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接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但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之基地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道路,並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不妨礙道路安全及秩序維護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範圍內。

    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植栽綠化且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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