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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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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第一項所定之各項設施,並得依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必要設施。

    縣(市)政府於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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