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農業及農業建築-蓄水池
農業設施(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