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