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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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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停車場(站)申請基地面臨道路寬度依下列分類規定,並自面臨道路境界線退縮達十二公尺以上(含面臨道路寬度):

    1、提供小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提供大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3、提供連結車使用者,應面臨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三、以上申請基地,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四、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 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或綠籬。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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