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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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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七、應經地方都發主管單位、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八、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但其基地有連貫性之考量時, 經主管機關勘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有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應依「基隆市營建 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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