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 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藏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