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