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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所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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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營所需之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範圍內扣除已實際供作露營所需之設施(含停車空間)面積後,剩餘土地之百分之七十以上維持原地形地貌。

    3.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四公尺,用途以露營所需之管理事、機電設備室、淋浴間及廁所、涼亭為限。

    4.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5.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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