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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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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經有關單位會勘認定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不在此限。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 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六、應經地方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七、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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