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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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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地下深水井、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 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縣市政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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