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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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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

    一、申請基地臨接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 8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1.申請基地應面臨 8 公尺以上之道路。  2.未面臨 8 公尺以上道路而臨接 4 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基地沿線單邊或雙邊均 等自行開闢寬度達 8 公尺以上道路,並可通行至 8 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

    (二)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 平方公尺者: 1.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 2.基地雙向連通寬度達6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達4公尺以上。 3.未臨接至 6 公尺已開闢道路者,應自行闢建兩條 4 公尺以上單向出入口之聯外道路連接至 6 公尺以上道路。 4.基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 6 公尺以上道路,且連接長度在 150 公尺以內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 5.基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 6 公尺以上道路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 4 公尺以上,且連接長度在 150 公尺以上者,應增設一個避車道,連接長度每增加150 公尺應增設一個避車道;避車道之長度應大於 20 公尺,寬度應大於 3 公尺 二、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8 公尺。 三、申請基地出入口與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者,應有 5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工業區,應符合消防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距離。 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六、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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