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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一、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提供小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6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但經本縣道路及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 5 公尺以上。
(二)供大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10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但經本縣道路 及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 8 公尺以上。
(三)供連結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12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
二、客(貨)運站、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三、以上申請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四、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局(隊) 應有 3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5%。
六、建蔽率不得大於十分之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 7 公尺,申請基地周圍未 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綠籬或經綠美化實體圍牆,基地內設施應距離基地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
七、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八、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50%(建地目 3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 60% (建地目 40%)。九、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8 公尺;與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 4 公尺。
十、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十一、申請書之使用目的及計畫內容應詳述理由、所需車輛數、設置規模、附屬設施之需求,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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