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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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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及其他軍事設施之使用。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經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五、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50%(建地目者可為3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60%(建地目者可為 40%)。

    六、申請電信相關設施,基地外緣與自然村專用區之距離應在300公尺以上,但於聚落內召開公聽會並獲得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

    七、屬綠能設施者(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應依本要項表使用項目十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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