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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及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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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祠及宗教建築

    一、檢具下列任一相關證明文件:
    (一) 於戰地政務時期拆除或受天然災害毀損者。
    (二) 108 年 7 月 18 日前既有建築主體之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屬原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由建設處會同金防部、地政局、工務處、環保局、民政處、林務所及鄉鎮公所等機關審查。
    
    三、申請基地應以既存建築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四、建蔽率及樓高限制依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但經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需依「金門縣政府受理農業區保護區既存宗教建築物容許使用宗教主管機關審查原則」申請。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七、宗教建築外觀應具有所屬宗教建築特色、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或傳教佈道、從事宗教使用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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