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申請興建農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
三、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四、申請設置畜牧設施應符下列規定:
(一)申請基地外緣與住宅(含農舍)、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
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 300 公尺以上。
(二)申請畜牧設施建築面積以 45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前項距離及面積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