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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一、申請基地臨接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 8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1.申請基地應面臨 8 公尺以上之道路。
2.未面臨 8 公尺以上道路而臨接 4 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基地沿線單邊或雙邊均等自行開闢寬度達 8 公尺以上道路,並可通行至 8 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
(二)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 平方公尺者:
1.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
2.基地雙向連通寬度達 6 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達 4公尺以上。
3.未臨接至 6 公尺已開闢道路者,應自行闢建兩條 4 公尺以上單向出入口之聯外道路連接至 6 公尺以上道路。
4.基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 6 公尺以上道路,且連接長度在 150 公尺以內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
5.基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 6 公尺以上道路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 4 公尺以上,且連接長度在 150 公尺以上者,應增設一個避車道,連接長度每增加 150 公尺應增設一個避車道;避車道之長度應大於 20 公尺,寬度應大於 3 公 尺。
二、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8 公尺。
三、申請基地出入口與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者,應有 5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工業區,應符合消防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距離。
五、不得影響附近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函。
七、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8 公尺;與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 4 公尺。
八、臨路寬度未達第一款規定者,經金門縣政府觀光處認定對交通無妨礙,且經金門縣消防局認定救災通道不受影響者,得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