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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及其他軍事設施之使用。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經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五、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 70%。 六、基地內各項設施除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外,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或二層樓。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設置之設施、設備,其高度不在此限。
七、申請電信相關設施,基地外緣與自然村專用區之距離應在 300 公尺以上,但於聚落內召開公聽會並獲得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
八、屬綠能設施者,應依本要項表使用項目五之規定辦理(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但位於非屬農業用地者,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核准條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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