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採礦之必要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