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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
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