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但為配合特殊機具需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建築物簷高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寬。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但電路(線)鐵塔(桿)、管路設施、抽水站、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除外。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