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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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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臨接道路之面(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申請基地與住宅區及農業區建地目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距離;與機關用地、古蹟、遺址、醫院、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設施及危險物品儲藏地區等場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基地臨接各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設置3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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