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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申請興建、改建農舍準用都市計畫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及面積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 公尺)。
四、檢附申請基地確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申請設置畜牧設施應符下列規定:
(一)申請基地外緣與住宅(含農舍)、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300公尺以上。
(二)餘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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