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應僅以原門牌戶數為限,無文件資料佐證時得由主管單位會同鄉公所現場會勘認定。 三、農舍改建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