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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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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應僅以原門牌戶數為限,無文件資料佐證時得由主管單位會同鄉公所現場會勘認定。

    三、農舍改建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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