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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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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6 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10 公尺。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3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申請地點應距住宅區、學校、戲院、醫院、幼稚園、托兒所、公共汽車、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加油站等應在30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7 公尺)。

    五、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興建之公用附屬設施,有情況特殊經簽報核准者,得不受上述各點限制。

    六、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70%。

    七、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8公尺;與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4公尺。

    八、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九、申請書之使用目的及計畫內容應詳述理由、所需車輛數、設置規模、附屬設施之需求,並檢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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