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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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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機關用地、古蹟、遺址、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
    三、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依發展觀光條例或都市計畫法劃設之風景特定區範圍內。
    四、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五、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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