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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預拌混凝土廠、廢棄物資源回收廠

  • 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預拌混凝土廠、廢棄物資源回收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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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預拌混凝土廠、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6公尺以上之通路,並得以退縮留設。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聚落保存用區至少應有100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依「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四、預拌混凝土廠依「都市計畫保護區容許混凝土廠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辦理。

    五、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應經本縣環境資源局審查同意。

    六、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周界線退縮3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

    七、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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