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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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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之臨接面寬(臨接建築線長度)應在 20 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兩條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 20 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15%。
    四、申請設置加油站基地之面積不得小於 300 公尺,並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申請設 置加氣站基地面積不得小於 500 平方公尺,並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基地內加 油(氣)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1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 7 公尺或二 層樓,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除油泵島、加氣泵島、儲氣槽外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 但申請基地合併申請汽車定期檢驗站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300 平方公尺。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自然村專用區之距離應在 300 公尺以上,但於聚落內召開公聽會, 獲得居民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七、其他核准條件,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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