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 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應僅以原有門牌、戶數為限。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消防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