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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加整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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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加整壓站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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