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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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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二、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架道路下之地下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基地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車流方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基地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公私立高級中學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邊緣與幼兒園,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申請基地與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加氣站儲氣槽之設置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有關規定。
    八、第四點及第六點之公共設施、水利建造物與申請基地間之距離計算,為地界與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水利建造物構造體外緣之距離。
    九、申請基地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但地界曲折之基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合併相鄰土地使用,其合併土地面積以基地之百分之十為限。
    十、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十一、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十二、經本府審查許可得兼營「代辦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十三、應依石油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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