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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基地有關臨接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臨接四公尺以上道路,並自基地沿線單邊或雙邊均等自行開闢達八公尺以上寬度且可通行至八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基地雙向連通寬度達六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四公尺以上。
(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基地與已開闢六公尺以上道路間自行闢建兩條四公尺以上單向出入口之聯外道路者。
(六)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其基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六公尺以上道路,其連接長度在一百五十公尺以內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四公尺以上。
二、基地與道路臨接面長度應在八公尺以上,臨接之道路寬度依前點規定未達八公尺者,臨接面長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應有五十公尺以上距離。
四、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加氣站,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五、申請基地邊緣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六、申請基地邊緣與殯葬設施距離,應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七、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之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二百五十公尺內者,應經本府交通局審查同意。
八、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九、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