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 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基地內加油(氣)站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 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 

    六、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體育場所應在二十公尺以上;距
    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七、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八、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