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互動式法規查詢
基隆市 - 保護區 - 臨時性遊憩設施及露營設施
核准條件及規定事項
臨時性遊憩設施及露營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 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內工務處(土木科)並應設置適當停車位。
二、申請範圍內應保持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來地 貌,且非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土,其 採自然邊坡者,應植生綠化,且高度不得超 過二公尺,其邊坡垂直與水平之比不得小於一比二;其採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者,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上述應保持原有地貌之土地,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三、供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以下簡稱使用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 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五,且地面不透水性鋪 面面積(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 之百分之三十,臨時性之建築物面積不得超 過一百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申請基地內應設置充足之廢棄物貯存設施;其設施並須符合環保法令之規定。
五、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 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但環保主管機關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設置前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六、如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置「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中所訂之機械遊樂設施。
八、申請基地面積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之限制。但最大面積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九、申請人應具結將來如因妨礙都市計畫、公共 安全或因公益上之需要,需拆除或停止、限制使用時,不得提出異議,其設施物並不得要求補償。另嗣後該等臨時性設施物如擬移轉他人經營時,應重行由新所有人訂定具結書,並報經本府核准。
十、本項設施限供社區活動使用並不得營業。
法規
一、為審查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之一但書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該細則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
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申請項目完成前一併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道路,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四、第二點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應委由專業技師予以核章簽證)。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
五、申請基地範圍原始地形(含領有雜項使照者)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但符合本府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基府工管壹字第○九二○○五○七四六號函頒之「基隆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六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標準」者不在此限。前項原始地形係以本府六十一年攝製之航測地形圖為準,其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十三章之平均坡度定義計算。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數家相關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設置,惟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前項申請基地面積本要點其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向本府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
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如附表)
(二)申請基地的建築線指示(定)核准圖。
(三)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現況地形圖並套繪都市計畫,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原始地形坡度分析圖:應標示申請基地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立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七)本要點第四點所列相關敏感區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同意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相關文件。
八、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前開各點規定辦理外,亦應符合「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如附表)之規定。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
-
-
聯絡資訊
Contact us
TEL 04-762-7662
FAX 04-762-7688
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農業設施申請查詢網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FB
賴代書FB
邱代書FB
官方l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