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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保護區 -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

核准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及其他軍事設施之使用。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經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五、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 70%。 六、基地內各項設施除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外,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或二層樓。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設置之設施、設備,其高度不在此限。

七、申請電信相關設施,基地外緣與自然村專用區之距離應在 300 公尺以上,但於聚落內召開公聽會並獲得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

八、屬綠能設施者,應依本要項表使用項目五之規定辦理(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但位於非屬農業用地者,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核准條件辦理。

法規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 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規定許可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 定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 設通路,其中現有巷道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應以連接計 畫道路者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 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道路邊界線隔有道路附屬綠帶,應取 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或基地臨接面線前綠帶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 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或私人開闢,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 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 30 公尺以上,並 經本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 第一項有關道路寬度之認定係指都市計畫圖上寬度或實際已興闢道 路,包含人行道、側溝、分隔島之全部寬度。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

(二)重要林業資源地區。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生態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六)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30%。基地開發依照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 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之平 均坡度定義計算。 申請基地座落於山坡地範圍內需整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水土 保持主管單位之核可。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 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項相關設施,如經主管單位認定確不影響附近 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設置。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屬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設施者,經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核准之申請案,不在此限。 

七、向本府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身分證字號或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 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及預期進度,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基地位置圖。

(五)都市計畫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0。 

(六)地籍套繪都市計畫圖:應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範圍應涵蓋四週完整地籍,並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比例不得小於 1/2000。 

(七)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應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並標示基地境界鄰 近 30 公尺內之地形、地物、各項設施及測繪日期,並核算申請基 地之平均坡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1/1000,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測繪者,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核章簽證。

(八)平面配置圖及立面圖,但申請個別農舍者,得免檢附立面圖。

(九)委任書。

(十)其他依法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八、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金門縣 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規定。 

九、本要點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符合前開各點規定者,由本府發給土地 使用證明書。 

十、有關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設施認定標準由本府定之。 

十ㄧ、申請基地應設置 1.5 公尺隔離綠帶或設施。 

前項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 、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符合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 第十五款及第十三之二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宗祠及宗教建築, 建築物座落於 1.5 公尺隔離綠帶或設施部分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十二、經本要點核准之各項設施,未依核准使用者,將廢止其土地使用許 可,並應恢復原狀。 

十三、本要點之訂定、修正經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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