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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農業區 -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核准條件及規定事項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 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 (或一○五公尺);設置規模依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四、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五、申請基地應自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退縮六公尺以上並自四周境界線 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並以六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因建築規 劃配置無法辦理者,得於符合法定應種植喬木數量規定時,酌予調 整間隔。

法規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各項土地使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籌設(或設立)許可時應會請農業、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審核其相關規定。

設置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不得超過一年,並於停止使用後三個月內恢復原狀,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依本要點申請各項土地使用,不得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設施。

三、依本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以農業區土地作為其他建築基地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私設通路之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迴車道。

(二)前項私設通路應依法辦理地籍分割登記,並取得該私設通路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申請基地應以直接面臨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面臨已開闢完竣之道路寬度計算包括道路附屬排水設施,不包括其餘農業灌溉、排水及區域排水設施等之寬度。

第一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溝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第二點第一項之土地使用:

(一)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古坑鄉、斗六市及林內鄉都市計畫區)。

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含第三點規定之私設通路)。

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家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公頃。

申請基地應自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退縮五公尺以上並自四周境界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並以六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因建築規劃配置無法辦理者,得於符合法定應種植喬木數量規定時,酌予調整間隔。

雲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如附表,下稱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點規定會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審核其土地使用管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基地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申請基地周圍都市計畫示意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之都市計畫示意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該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

(三)申請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且以申請基地外緣起二十五公尺之距離為實測範圍,並應經專業技師簽證)。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草嶺都市計畫者,應標示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八、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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