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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農業區 -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核准條件及規定事項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一、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提供小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6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但經本縣道路及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 5 公尺以上。
(二)供大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10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但經本縣道路 及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 8 公尺以上。
(三)供連結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12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
二、客(貨)運站、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三、以上申請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四、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局(隊) 應有 3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5%。
六、建蔽率不得大於十分之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 7 公尺,申請基地周圍未 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綠籬或經綠美化實體圍牆,基地內設施應距離基地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
七、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八、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50%(建地目 3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 60% (建地目 40%)。九、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8 公尺;與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 4 公尺。
十、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十一、申請書之使用目的及計畫內容應詳述理由、所需車輛數、設置規模、附屬設施之需求,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法規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 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規定許可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 定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 設通路,其中現有巷道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應以連接計 畫道路者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 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道路邊界線隔有道路附屬綠帶,應取 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或基地臨接面線前綠帶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 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或私人開闢,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 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 30 公尺以上,並 經本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 第一項有關道路寬度之認定係指都市計畫圖上寬度或實際已興闢道 路,包含人行道、側溝、分隔島之全部寬度。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
(二)重要林業資源地區。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生態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六)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30%。基地開發依照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 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之平 均坡度定義計算。 申請基地座落於山坡地範圍內需整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水土 保持主管單位之核可。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 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項相關設施,如經主管單位認定確不影響附近 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設置。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屬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設施者,經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核准之申請案,不在此限。
七、向本府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身分證字號或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 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及預期進度,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基地位置圖。
(五)都市計畫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0。
(六)地籍套繪都市計畫圖:應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範圍應涵蓋四週完整地籍,並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比例不得小於 1/2000。
(七)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應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並標示基地境界鄰 近 30 公尺內之地形、地物、各項設施及測繪日期,並核算申請基 地之平均坡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1/1000,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測繪者,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核章簽證。
(八)平面配置圖及立面圖,但申請個別農舍者,得免檢附立面圖。
(九)委任書。
(十)其他依法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八、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金門縣 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規定。
九、本要點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符合前開各點規定者,由本府發給土地 使用證明書。
十、有關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設施認定標準由本府定之。
十ㄧ、申請基地應設置 1.5 公尺隔離綠帶或設施。
前項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 、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符合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 第十五款及第十三之二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宗祠及宗教建築, 建築物座落於 1.5 公尺隔離綠帶或設施部分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十二、經本要點核准之各項設施,未依核准使用者,將廢止其土地使用許 可,並應恢復原狀。
十三、本要點之訂定、修正經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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