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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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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使用土地總面積在零點三公頃以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使用土地總面積在一公頃以下。但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已核發設置許可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得依原核准面積興建營運。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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