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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輸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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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輸送設備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使用土地總面積在零點三公頃以下。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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