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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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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二、本項設施(含其停車空間規模)及使用內容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事業主管法規核准之事業計畫辦理。

    三、除建築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之外,停車空間及其他空地之地面,應以綠化及可透水性材質設計鋪設為主。

    四、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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