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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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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二、申請基地距離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體育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與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名勝古蹟、醫院、消防隊、市場、及特種工業區及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七公尺),其營業站屋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六、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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