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境界線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四、須設置氣體洩漏之防止及警報設施。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設計、施工並應依營建、勞工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