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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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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三百公尺以上。但貯存場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環保設施規範,並提出計畫書審查許可者,距離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3.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4.不得設置於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

    5.應經本府環保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審查同意。

    6.相關設施或使用範圍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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