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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分裝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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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分裝業


    一、須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但經交通、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線、會車安全及救災避難者,不在此限。

    二、儲藏業與編有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地界線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並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圍牆。但處所周圍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

    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者(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距離得減半計算之

    (即二十五公尺以上)。

    三、分裝業與編有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地界線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分裝業處所周圍須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 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者(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五、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六、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五○以上原地貌。

    七、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九、分裝業應辦理社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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