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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基地設置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臨接道路寬度規定如下: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2、臨接四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道路者,應自基地自行開闢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並連通至八公尺以上道路。
(二)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臨接六公尺以上道路。
2、臨接四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道路,應有二條以上道路連通至六公尺以上道路。
3、臨接長度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之四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道路,並單向連通至六公尺以上道路。
4、臨接二條四公尺以上單向出入口之私設通路,並連接至六公尺以上道路。
(三)申請兒童福利設施,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基地與道路臨接面寬應在八公尺以上。但臨接之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臨接面寬應在六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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