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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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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閒農業設施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及其設置需求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認定,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居住、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限。

    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自然保育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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