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資訊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一、供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使用經觀光主管單位核准設置後,面積(以下簡稱使用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五,且地面不透水性舖面面積(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臨時性之建築物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二、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但環保主管機關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設置前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如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四、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所訂之機械遊樂設施。
五、申請基地面積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七點規定之限制。但最大面積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六、申請人應具結將來如因妨礙都市計畫、公共安全或因公益上之需要,需拆除或停止、限制使用時,不得提出異議,其設施物並不得要求補償。另嗣後該等臨時性設施物如擬移轉他人經營時,需報經該管縣市政府核准。
-
商品Q&A